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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重庆市书法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重庆市书法教育研究会,是全市研究书法教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由从事书法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的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书法教育研究、推广、普及和提高等方面工作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促进书法教育教学改革,为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中、小学书法教育提供决策依据。

    面向全社会普及书法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主要工作内容是:

    遵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编写、推广书法(写字)教材,建立写字教育实验区、实验基地和实验学校,组织培训、教育科研、等级考试,组织各类竞赛、评比、展览、经验交流等形式,把书法教育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第四条 积极开展市内外书法教育的交流活动,增进书法教育工作者的联系和友谊,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第五条 会员。各区、县书法教育研究会、各实验区、实验基地、实验学校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书法教育、书法教育组织工作或书法教育理论研究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各区、县书法教育研究会一名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各项学术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等权利;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会章程行为者,常务理事会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各区、县书法教育研究会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会议职权。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事项。每届理事会改选人数应更换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二届。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有若干常务理事驻会。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办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会议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及各区、县书法教育研究会领导人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会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及本会章程组织的活动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通过决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书法教育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